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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缙执民字第1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吕俊银与朱俊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俊银,朱俊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缙执民字第1209号申请执行人吕俊银。被执行人:朱俊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俊银与被执行人朱俊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执行170000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缙执民字第12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潘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