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2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马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2873号原告:马某,女,198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肖某,男,197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审判员 林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戎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