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027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石耒与张宏刚、朱玉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耒,张宏刚,朱玉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2791-1号申请执行人石耒,男,回族,居民,住宁城县。被执行人张宏刚,男,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执行人朱玉峰,男,汉族,农民,住宁城县。申请执行人石耒与被执行人张宏刚、朱玉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宁民初字第0225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朱玉峰家庭共同财产,其妻子孙晓丽在宁城农商银行中京广场支行账号6229760051*****1906内的存款17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国文审判员 刘鹤君审判员 王玉俊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魏 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