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无民一初字第01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钟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1914号原告:钟某某,女,住无为县。被告:吴某某,男,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钟某某承担。审判员  汪俊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季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