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邛崃执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成都同创流体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与邛崃市鸿丰钾矿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同创流体控制设备有限公司,邛崃市鸿丰钾矿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邛崃执字第994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同创流体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周锦亚,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邛崃市鸿丰钾矿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邛崃市。法定代表人XX。申请执行人成都同创流体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邛崃市鸿丰钾矿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邛崃民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在邛崃市道佐乡的资产,但相关资产暂无法处置。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的债权及其他相关权益予以确认。待被执行人的资产具备处置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邛崃民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黄 武人民陪审员 韩 娟人民陪审员 曹 旭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寇元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