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遂执字第3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江西遂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邱井生、冯秀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遂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井生,冯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遂执字第300-1号申请执行人江西遂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川县泉江镇银云路182号。法定代表人尹建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朝晖,该银行职员。被执行人邱井生,农民。被执行人冯秀英,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江西遂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邱井生、冯秀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被执行人邱井生设定抵押权的、位于遂川县五斗乡三和村肖家山、长龙坑尾等山场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的价值进行了评估,并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司法鉴定意见书,被执行人逾期未对评估结论提出异议,又不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邱井生位于遂川县五斗乡三和村肖家山、长龙坑尾等山场的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林权证共9本,证号分别为遂府林证字(2010)第000977号、第000978号、第000979号、第000980号、第000981号、第001014号;(2009)第000783号、第000784号、第000785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长安审判员 李艳明审判员 曾建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何观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