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临兰执字第2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兰山支行与王金霞、颜丙涛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兰山支行,王金霞,颜丙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临兰执字第252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兰山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青年路中段。负责人:孙丽萍,行长。被执行人王金霞,1964年1月19月生。被执行人颜丙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临兰商初字第429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颜丙涛所有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美华新村西区4号楼3-3-501,-124,(房产证号罗庄区字第××号)房产一套。二、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建法审判员 李艾忠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倪立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