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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9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陈洪维、金加余与金加余、吴小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洪维,金加余,吴小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970-1号原告:陈洪维。委托代理人:徐良所、李海燕,浙江思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加余。被告:吴小芬。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洪维诉被告金加余、吴小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洪维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洪维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洪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400元,由陈洪维负担。审 判 员 吴圣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兰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