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9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陈洪维、金加余与金加余、吴小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洪维,金加余,吴小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970-1号原告:陈洪维。委托代理人:徐良所、李海燕,浙江思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加余。被告:吴小芬。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洪维诉被告金加余、吴小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洪维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洪维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洪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400元,由陈洪维负担。审 判 员 吴圣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兰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