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洪桂月与延边现通医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307号申请执行人洪桂月,女,1962年11月21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北山街。被执行人延边现通医院,住所地延吉市长白山西路****号。法定代表人朴英顺,该医院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洪桂月与被执行人延边现通医院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生效的(2012)延民初字第4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额为本金60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延边现通医院送达了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7044元、执行费10271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洪桂月同意被执行人待延边长白山仙峰滑雪场有限公司处理财产时在执行,故待被执行人有财产有可供执行时在恢复执行。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宗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韩曙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