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耀执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新晟与被执行人闪媛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新晟,闪媛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耀执字第00064号申请执行人徐新晟。被执行人闪媛媛。徐新晟与闪媛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耀民初字第006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闪媛媛未按调解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徐新晟于2015年4月1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00260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4月8日向闪媛媛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向徐新晟支付车辆租赁费等共计103414元。闪媛媛向徐新晟支付10000元,我院2015年6月9日将闪媛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闪媛媛进行信用惩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4)耀民初字第00627号民事调解书中10000元的执行。下余的91434元,待发现闪媛媛的财产后权利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锋审判员 王建文审判员 李科锋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