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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少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被告商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商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少民初字第78号原告周某某。法定代理人吴某某。被告商某某,现押于东营市看守所。被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系被告张某甲之母。被告张某丙,1969你那3月14日出生。系被告张某甲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商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婷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刘绍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