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民初字第1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伍想林与王正西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想林,王正西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椒民初字第1196号原告:伍想林。被告:王正西。原告伍想林与被告王正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樊明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王正西去向不明,本案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伍想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正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伍想林起诉称:2015年4月起,应被告要求,原告在椒江区后徐村后徐小学工地从事电焊劳务,原告圆满完成被告缴付的所有任务。后双方于2015年3月26日进行了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资1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承诺于2015年5月1日前结清。但时至今日,被告并未履行给付义务,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0000元。原告伍想林为支持其诉请主张,在庭审中出示欠条一份,拟证明被告王正西拖欠其劳务费10000元的事实。被告王正西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被告王正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伍想林提供的证据,具有证明力,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5年3月26日,被告王正西向原告伍想林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欠伍想林工资款计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五月一日前结清。欠款人:王正西”等内容。出具欠条后,被告王正西至今未履行支付原告伍想林款项义务。本院认为:原、被告就拖欠的劳务费进行结算后,被告应按结算约定及时付清原告劳动报酬,但被告至今尚未支付原告劳务费100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的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正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正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伍想林劳务费1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伍想林已预交),由被告王正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90×××35,执收单位代码:02001]。如本判决生效后,被告王正西不自觉履行义务的,原告伍想林申请本院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上述期间从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樊明忠人民陪审员 叶仕华人民陪审员 林启钿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 记员 何彩平附件:本案裁判所依据的法律和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