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民初字第3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李友兰与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友兰,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初字第3386号原告李友兰,女,汉族,生于1975年9月7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广宁路1号。法定代表人青春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友兰诉被告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友兰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友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友兰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4元,减半收取1027元,由原告李友兰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杨秀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龚 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