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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苍溪民初字第2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苍溪民初字第2253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民,住四川省苍溪县。委托代理人:古留君,苍溪县五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男,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民,住四川省苍溪县。委托代理人:王霞,苍溪县陵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振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艳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