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番法楼民初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番法楼民初字第450号原告:林某,住广东省台山市。被告:陈某,住广州市番禺区。原告林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被告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12年4月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婚后无子女。由于婚前我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与其结婚,婚后发现被告不务正业,且多次打骂我,经多次规劝仍劣性不改。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现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特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因为原告在起诉状提到的一切都是虚设的,我有很多工作,我是一个房地产的中介,原告把婚后的共同财产都拿去给原告哥哥看病了,我就和原告争吵。原告把所有东西都搬走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通过网络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5年4月起分居至今。原告陈述分居的原因是被告有家庭暴力,经常殴打辱骂原告;被告在与原告结婚前,曾离婚两次,都是因为家庭暴力;在今年的8月6日,被告甚至在公共场合持刀追砍原告。原告提供了报警回执两份、被告追砍原告的视频、广州市番禺区中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视频中被告持刀到原告工作的场所对原告进行追砍,造成现场恐慌,后被告在保安到来前主动丢弃刀具。原告还陈述在今年7月26日在某商场逛街时,被告到商场拦截原告并向其身上泼洒不明液体,原告报警,但警方未作处理。被告对8月6日追砍原告的视频予以确认,但不确认7月26日的事实。被告认为与原告不和的原因是经济问题,原告将很多财产用于其哥哥生病治疗;原告哥哥生病期间,原告曾让被告帮忙照顾一个月,还答应将原告当月工资给被告,但原告并未履行承诺;有一次被告出门后,原告和其哥哥在家将门反锁,不知道在里面干什么;被告和两个前妻都是协议离婚,到现在感情也很好;原、被告此前曾协议离婚,但原告反悔,因此被告也不同意原告提出的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自由恋爱结婚,但由于双方从相识到结婚时间较短,感情基础薄弱,相互了解不深,婚后又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尤其是近来矛盾升级,被告已发展至持刀到公共场合追砍原告,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可见被告在处理感情问题时不太理智,双方夫妻感情已难以维系下去。且原、被告在庭审过程中也均未表现出有修复夫妻感情的打算,相互之间也无信任和留恋的言辞,结合上述事实,本院认定原、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要求离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林某和被告陈某离婚。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 雪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周明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