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高刑初字第12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2014年9月9日被高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4年9月19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高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取保候审。高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15)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东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8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无证驾驶无照拼装车沿肃临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邱佐万家乐超市门口处左转弯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被害人孙某所骑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孙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9月8日死亡。经高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甲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供认,未发表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无证驾驶无照拼装车沿肃临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邱佐万家乐超市门口处左转弯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被害人孙某所骑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孙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9月8日死亡。经高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甲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250000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主要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李某甲供述,2014年8月16日18时许,我驾驶自家的拼装货车由万家乐超市后面砂石料板厂出来上东西小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肃临路道口处上延肃临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板厂东门时我向左拐弯进板厂时我发现沿肃临路由北向南驶来一辆二轮摩托车,我就刹车那辆摩托车就倒了,摩托车就钻到我车前端底盘下面去了,那个骑摩托车的人就摔倒在我车头的西面去了,然后板厂的人就去了,我们一起把骑摩托车的人抬上面包车和骑摩托车的人的家属一起去了县医院。2、证人韩某证言,证实与孙某由北向南沿肃临路走,行驶至万家乐超市门口看见一辆摩托车与拉板的车相撞。3、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8月16日18时许,我发现公路上西侧倒着一个人,发现李某甲开的拉板车与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了,伤者说是河西村出来干活的回家,同时他就把他儿子电话告知了我,随后他儿子就赶到,我见120救护车到不了,我就立即借了一辆面包车将伤者和伤者儿子送往县医院,当时伤者还说话呢,意识清醒,检查完后,医生让转院,就找了一辆救护车转院了,我开车回家了。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证实现场的基本情况。5、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报告及照片,证实2014年8月16日18时许,在肃临公路高阳县邱佐万家乐超市门前处,肇事无照拼装车与无照LIFAN牌二轮摩托车有明显接触痕迹。6、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及照片,证实孙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全身多处创伤、多处肠破裂、小肠及肠系膜广泛挫裂伤、腹膜后血肿、骨盆骨折、全身多处骨折、腹腔严重感染、休克,致DIC、难以控制的消化道大出血,继发性休克、多脏器功能衰竭、呼吸心跳骤停死亡。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李某甲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8、驾驶人信息查询,证实李某甲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9、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甲驾驶车辆系拼装车。10、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回执,证实高阳县公安局对李某甲行政拘留十五日,李某甲已于2014年9月9日入所。11、调解手续,证实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25万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李某甲的法律责任。12、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李某甲的基本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拼装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 陈洪强审判员 赵田茂审判员 梁 烨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尤凤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