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商初字第1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马祥胜与张良鹏、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祥胜,张良鹏,高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商初字第1498号原告:马祥胜,无固定职业。被告:张良鹏,无固定职业。被告:高辉,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祥胜与被告张良鹏、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祥胜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祥胜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祥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由原告马祥胜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 炜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杨迪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