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章益锋与四川华通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省华拓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得阳特种新材料有限公司、四川腾中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益锋,四川华通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省华拓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得阳特种新材料有限公司,四川腾中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章益锋,男,汉族。被执行人四川华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瑜,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省华拓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刚,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得阳特种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建勇,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腾中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颖,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川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章益锋申请执行四川华通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省华拓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得阳特种新材料有限公司、四川腾中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为有利于该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高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的,可以裁定指定执行。”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受理执行的(2015)川执字第40号章益锋申请执行四川华通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省华拓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得阳特种新材料有限公司、四川腾中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魏图强代理审判员 朱圣镖代理审判员 曹 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