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民初字第04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4114号原告:胡某某,男,1981年4月27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邓某某,系原告之母。被告:朱某某,女,1977年1月3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原告已申请缓交,本院予以免收。审 判 长 叶 波审 判 员 胡兴凤人民陪审员 周 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永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