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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东民初字第1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朱丽与告管智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丽,管智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东民初字第1734号原告朱丽,女,汉族,1982年2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攀枝花市仁和区。委托代理人吕庆,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管智刚,男,汉族,1972年8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丽诉被告管智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丽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朱丽承担。审判员  何春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申潇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