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二终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贺国新与孙海林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贺国新,孙海林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二终字第4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贺国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海林。上诉人贺国新与被上诉人孙海林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孙海林的原审诉讼请求为:请求依法判令贺国新归还欠款55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2015)新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贺国新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中,上诉人贺国新于2015年9月8日自愿申请撤回二审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贺国新自愿申请撤回二审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贺国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贺国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瑞英审判员 万军涛审判员 谢小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马闪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