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执字第2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与张燕清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张燕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22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邓文生。被执行人:张燕清,住湖南省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穗花法民二初字第76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燕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院作出的(2013)穗花法民二初字第76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轮候查封权属于被执行人张燕清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迎宾大道银松九街6号1104房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文秀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梁嘉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