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民一终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陈廷化、章谊探等与郭遂平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一终字第7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遂平。委托代理人袁太友,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新宇,河北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廷化,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章谊探。以上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宝常,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郭遂平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2015)阜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遂平及其委托代理人袁太友,被上诉人章谊探及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宝常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2013年4月2日,上诉人郭遂平与被上诉人陈廷化、章谊探签订阜平县白石拉石英矿开采加工厂入伙、退伙合作经营协议载明,乙方为被上诉人陈廷化、章谊探和案外人黄爱军,而本案案外人黄爱军属于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故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2015)阜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 硕代理审判员 赵鹏壮代理审判员 徐 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孙 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