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3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蔡良清与乐秀坪、胡水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3018号原告蔡良清,男,1962年4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赖镇江、陈雅玲(实习),福建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秀坪,女,1978年1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胡水源,男,1976年6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汤瑞昌、苏小妹(实习),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蔡良清诉被告乐秀坪、胡水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乐秀坪、胡水源的起诉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乐秀坪、胡水源的撤诉申请,系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良清撤回对被告乐秀坪、胡水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4元,由原告蔡良清承担。代理审判员黄凯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何新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