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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城法执字第7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广东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云浮市利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浮市利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广东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城法执字第766-1号申请执行人:云浮市利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浮市环市东路。法定代表人:江黎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健冬、梁秋华,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东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法定代表人:任志成,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云浮市利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云城法民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云中法民二终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没有履行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广东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建设银行佛山分行所开设的账户有存款。为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广东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所开设的帐户(帐号:80020000003******)、中国建设银行佛山分行所开设的帐户(帐号:44001667125059******)存款人民币4842208.40元划拨到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用于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仁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雪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