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9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谢凯与重庆荣展电力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岳池县送变电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凯,四川省岳池县送变电工程公司,重庆荣展电力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9744号原告谢凯,男,196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四川省岳池县送变电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九龙大街37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范自元,四川省岳池县送变电工程公司总经理。被告重庆荣展电力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南街60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郑道红,重庆荣展电力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的谢凯与被告四川省岳池县送变电工程公司、重庆荣展电力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凯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凯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谢凯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交纳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谢凯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 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鹏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