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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民初字第1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黄某与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李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初字第1597号原告黄某,女,汉族,住赤水市。法定代理人黄某甲,男,197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赤水市。被告李某某,男,199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赤水市。本院在审理黄某诉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原告黄某承担。审判员  谭晓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沈桃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