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民初字第1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黄某与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李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初字第1597号原告黄某,女,汉族,住赤水市。法定代理人黄某甲,男,197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赤水市。被告李某某,男,199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赤水市。本院在审理黄某诉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原告黄某承担。审判员 谭晓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沈桃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