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民初字第2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北京霞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莒越胜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2387号原告北京霞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凤海。委托代理人李卫宏,北京霞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员。被告莒越胜,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霞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莒越胜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霞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凌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韩艳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