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市刑执字第1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高泽戈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1908号罪犯高泽戈。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西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28日作出(2000)梧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泽戈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人民币2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3日以(2000)桂刑复字第2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依法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0年9月15日交付执行。2003年2月16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5年8月27日又经该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07年8月、2011年12月、2014年4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三次,共计五年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9月26日止。执行机关桂林监狱于2015年8月24日提出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桂林监狱以罪犯高泽戈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高泽戈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被评为优秀报道员;2013年度被评为自治区级改造分子。自2014年1月至2015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20分。该犯已于2013年2月20日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高泽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泽戈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10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文曙光审判员谢国泉代理审判员谢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文胜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