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市民四终字第00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申栓来与申根保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申栓来,申根保,武安市西土山乡东湖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民四终字第002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申栓来,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少波,河北辰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根保,农民。委托代理人黄考增,河北精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武安市西土山乡东湖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武安市西土山乡东湖村。法定代表人申利军,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申江伟,现任西土山乡东湖村党支部书记。上诉人申栓来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3)武民初字第3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少波,被上诉人申根保及其委托代理人黄考增,原审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申江伟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3)武民初字第344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潘新莉审 判 员 梁兴元代理审判员 谢 珂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杨红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