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鄢民二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县支行与被告马建设、马广周、马铁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县支行,马建设,马广周,马铁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鄢民二金初字第5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县支行。负责人丁伍营,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军建、该支行员工。被告马建设,男。被告马广周,男。被告马铁锤,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县支行因与被告马建设、马广周、马铁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县支行负责人丁伍营的委托代理人刘军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建设、马广周、马铁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5月13日经被告马广周、马铁锤担保,被告马建设在我行贷款5万元,期限一年,利率年息9.00%。到期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和担保责任,故起诉要求被告马建设偿还借款5万元及相应利息,被告马广周、马铁锤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马建设、马广周、马铁锤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3日原告作为贷款人,被告马建设作为借款人,被告马广周、马铁锤作为担保人,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金额5万元,用途购苗木,期限一年,年利率9.00%,类型为自助循环贷款。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被告马建设、马广周、马铁锤分别在合同上签了名字。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将贷款5万元打到被告马建设的银行卡上。2014年5月10日被告马建设办理了循环使用,贷款期限至2014年11月9日。后被告偿还利息至2014年9月20日。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马建设经被告马广周、马铁锤担保向原告贷款5万元,双方之间签订有借款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系有效合同。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被告马建设贷款5万元,被告马建设应按照约定履行偿还原告贷款本金5万元及相应利息的义务。原告之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马广周、马铁锤自愿为被告马建设提供担保,应按照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建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县支行贷款本金5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年利率9.00%,从2014年9月21日起计算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二、被告马广周、马铁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三被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葛 志 芳陪审员 王 玉 红陪审员 梁 存 才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