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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1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程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1389号原告:程某,女,197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委托代理人:谢智鹏,怀宁县石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某,男,198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亲属调解和好,原告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姜敬坝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代)  赵明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