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王民初字第00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铜川市演艺中心与姬卜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川市演艺中心,姬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王民初字第00396号原告铜川市演艺中心。法定代表人毕江波,铜川市演艺中心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立,铜川市王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姬卜,男,1986年7月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毛素贞,女,1961年8月28日生,汉族,系原告母亲。委托代理人张玉虎,陕西大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铜川市演艺中心与被告姬卜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铜川市演艺中心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姬卜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演艺中心隶属市文化广电局管理,除了在编的几个管理人员之外,全体演职人员是根据演艺任务而定,随到随到,不固定用人,对有特殊技能人员,实行月补助加场次报酬的原则,不存在固定工资问题。演艺中心聘用演职人员的权利不在演艺中心,聘用人权利在局里,为此演艺中心不可能与被告签订用人合同,被告是由劳务派遣到演艺中心工作的,他和派遣公司有劳动关系,劳动期满后,考虑其为单位老同志的娃,让他在演艺中心工作,随叫随到,未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只是劳务关系。据此,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姬卜11个月的双倍工资,不支付被告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工资,不为被告补办社保手续、不补交缴纳医疗、养老、失业、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费。本院认为,关于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只有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的争议,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才能予以受理。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属于行政征缴法律关系的范畴,此类争议应由当事人向有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依行政渠道解决,当事人对有关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而不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本案关于补办社会保险手续及补交缴纳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原告铜川市演艺中心不为被告姬卜补办社保手续及不补交交纳医疗、养老、失业、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铜川市演艺中心负担5元,被告姬卜负担5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光红代审判员 袁宜龙代审判员 魏莉欣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温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