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1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马璐、张增峰与张增峰、凤阳县安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汽车出租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璐,张增峰,凤阳县安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汽车出租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382号原告:马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祖国,凤阳县板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增峰,驾驶员。被告:凤阳县安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汽车出租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黄泥铺镇。负责人:陆乃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阳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24号。负责人:汤本飞,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陆海,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璐与被告张增峰、凤阳县安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汽车出租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凤阳县安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汽车出租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阳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马璐申请撤回对凤阳县安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汽车出租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阳支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璐撤回对被告凤阳县安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汽车出租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阳支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欧雅琴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孙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