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民初字第2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于新与巴红敏、朱凤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新,巴红敏,朱凤强,王瑞江,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2693号原告于新。法定代理人于朋学(系原告之父)。委托代理人余楚,天津金久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巴红敏。被告朱凤强。委托代理人吕春喜,天津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瑞江。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103号峰汇广场B座18、19层。负责人马国强,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歆,该公司职员。原告于新与被告巴红敏、朱凤强、王瑞江、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黄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刘璐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