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民一初字第00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吴某与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一初字第00463号原告:吴某,女,199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望江县。委托代理人:范永红,安徽大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8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望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王某变更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以与被告王某协商庭外调解为由决定撤回起诉,原告吴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 判 长 洪振峰代理审判员 姚 敏代理审判员 管体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邵业广附援引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