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一初字第02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林小萍与马鞍山市金太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小萍,马鞍山市金太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2968号原告:林小萍,女。委托代理人:殷向东,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殷春林,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金太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晓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晓军,该公司执行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宏霞,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小萍诉被告马鞍山市金太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林小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林小萍负担。审判员 张 晔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潘家旻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