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巴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工业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准格尔旗亿荣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百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赵炯等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工业路支行,准格尔旗亿荣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百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赵炯,何巧莲,刘佳喜,张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执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工业路支行。法定代表人张伟,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包金刚,该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准格尔旗亿荣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永飞,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百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继忠,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赵炯,��,汉族,1969年8月出生。被执行人何巧莲,女,汉族,1970年3月出生。被执行人刘佳喜,男,汉族,1971年2月出生。被执行人张晓红,女,1971年4月出生。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天信公证处于2012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2)包天信证商字第13493号公证书、2015年5月18日作出的(2015)包天信证商字第3326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工业路支行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5年7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拍卖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百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所有的位于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一区(百胜达综合广场)的20套商业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蒙房权证乌拉特前旗字第X号、X号、X号、X号、X号、X号、X号、X号、X号、X号、X号、X号、X号、X号、X号、X号、X号、X号、X号、X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乌前旗国用X第X号)。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 宾审判员 陈国辉审判员 樊宏图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