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执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王喜梅申请执行卢氏县潘河乡潘河村权村组侵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喜梅,卢氏县潘河乡潘河村权村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卢执字第646号申请执行人王喜梅,女,1976年5月20日生。被执行人卢氏县潘河乡潘河村权村组。代表人王淑粉,组长。王喜梅与卢氏县潘河乡潘河村权村组侵权一案,根据王喜梅的申请,依据本院(2015)卢民一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现被执行人卢氏县潘河乡潘河村权村组已按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卢民一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斌审判员 段宇飞审判员 郭新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潘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