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民初字第1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张小军与浙江汉信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军,浙江汉信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民初字第1861号原告:张小军。被告:浙江汉信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波。原告张小军与被告浙江汉信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军撤回对被告浙江汉信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99元,减半收取399.50元,由原告张小军负担。审 判 员 周利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胡清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