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四民初字第00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四民初字第00614号原告张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原告未预交,本院不再收取。代理审判员 孙晓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许仲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