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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肃民初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曹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肃民初字第645号原告曹某,农民。被告郭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郭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曹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田艳茹审 判 员  徐亚利人民陪审员  周新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