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肃民初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曹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肃民初字第645号原告曹某,农民。被告郭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郭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曹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田艳茹审 判 员 徐亚利人民陪审员 周新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