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初字第1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徐国辉与阎朝朋、张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国辉,阎朝朋,张东,张家口好哥好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徐永礼,张桂芝,王桂芬,徐春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1087号原告徐国辉,住天津市蓟县。委托代理人高长江、王美玲,天津法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阎朝朋,住天津市武清区。被告张东,住天津市武清区。被告张家口好哥好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闫家屯村南200米110国道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北路16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住所地大同市新建南路83号。被告徐永礼,住天津市蓟县。被告张桂芝,住天津市蓟县。被告王桂芬,住天津市蓟县。被告徐春兴,住天津市蓟县。原告徐国辉与被告被告阎朝朋、张东、张家口好哥好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该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徐永礼、张桂芝、王桂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8月2日4时17分许,徐国新驾驶车牌号为津A×××××重型货车,原告乘坐该车,沿中国石化张牛屯加油站东口自北向东南逆向斜穿宝坻环线中央隔离带北侧道路至张牛屯村路口处时,与阎朝朋驾驶的车牌号为冀G×××××、冀G×××××挂重型货车相撞,两车失控驶入中央隔离带,造成徐国新死亡、被告阎朝朋、徐国辉受伤的交通事故。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原告徐国辉起诉至法院。本院认为,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徐国辉与被告被告阎朝朋、张东、张家口好哥好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该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徐永礼、张桂芝、王桂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张家口好哥好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地址进行了送达,经核实该地址没有被告张家口好哥好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张家口好哥好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现在准确的送达地址,又不同意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国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95元(已减半),退还原告徐国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然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朱志宇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