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二初字第00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付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付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二初字第00230号原告: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0497607-9,住所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前进西路66号甲。法定代表人:王运通,任该行董事长职务。委托代理人:刘卫彬,任该公司支行行长。被告:张付峰,男,1976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付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4元,减半收取357元,由被告张付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闫继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