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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越法民三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广州市保欣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明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越法民三初字第376号原告:广州市保欣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梁俊锡。委托代理人:胡国利,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明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陈楚云。委托代理人:石永雄,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强,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岑文广,户籍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第三人:林惠瑶,户籍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保欣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明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岑文广、林惠瑶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保欣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保欣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保欣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50元(其中受理费减半收取350元、公告费1000元),由原告广州市保欣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鸿明人民陪审员  陈 燕人民陪审员  李亦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徐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