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初字第000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与连云港市三剑管桩厂、连云港市天豪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00063-1号本院2015年8月21日对原告连云港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第三建筑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市三剑管桩厂、连云港市天豪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连民初字第00063号民事裁定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补正裁定书第二页最后一行“二○一五年八月日”为“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审 判 长 周 淼审 判 员 程 晨代理审判员 程 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孙潘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