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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倴民初字第2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艾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2050号原告:艾某,农民。被告:郑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艾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艾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艾某负担。审判员杨会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杨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