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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中执字第3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德州市德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德州市金盛亿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德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市德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德州市金盛亿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德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德州兴合装饰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中执字第335-1号申请执行人:德州市德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德州市大学西路1576号。法定代表人:付小剑,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德州市金盛亿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德城区新华办事处谭家铺村北首。法定代表人:安磊。被执行人:德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德州新华街办事处小刘庄(德州兴合装饰建材有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王沩。被执行人:德州兴合装饰建材有限公司。地址:德州新华街道办事处小刘庄。法定代表人:张景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德众信执字第199号公证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于2014年10月29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德州市金盛亿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德城区新华工业园的三套房产,房产证号:房权证鲁德字第××、11××79、110780号;位于德城区新华街道办事处谭家铺村,地号:371402008016GB00138,土地证号:德国用(2007)第2**号土地使用权一宗;被执行人德州市兴合装饰建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新华工业园双一路南,地号:8-221-85、8-221-86土地使用权两宗。现因被执行人对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解除被执行人德州市金盛亿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德城区新华工业园的三套房产,房产证号:房权证鲁德字第××、11××79、110780号的查封;二、依法解除被执行人德州市金盛亿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德城区新华街道办事处谭家铺村,地号:371402008016GB00138,土地证号:德国用(2007)第2**号土地使用权一宗的查封;三、依法解除被执行人德州市兴合装饰建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新华工业园双一路南,地号:8-221-85、8-221-86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辉东审判员  张志秋审判员  李战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白浩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