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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栖执字第8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谢焕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焕枝,栖霞市臧家庄镇马陵冢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栖执字第841-2号申请执行人谢焕枝。被执行人栖霞市臧家庄镇马陵冢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谢焕枝与马陵冢村委借款纠纷一案的己发生法律效力(2005)栖民一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05)栖民一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强审判员  徐福洲审判员  隋连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夏国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