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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初字第1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庞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初字第1557号原告庞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某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靳增全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赵雅迪 来源:百度搜索“”